水利法 第 60-2 條(水井之封閉或填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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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井停止使用或廢棄時,水井所有人應將水井封閉或填塞,以防止含水層水量之流失或水質之污染。
- 2.前項水井之封閉或填塞,主管機關得僱工代辦;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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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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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630118 修正)
水井停止使用或廢棄時,水井所有人應將水井封閉或填塞,以防止含水層水量之流失或水質之污染。 前項水井之封閉或填塞,主管機關得僱工代辦;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
立法理由為維護公共衛生與健康及公共安全,爰增設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630118 修正)
為維護公共衛生與健康及公共安全,爰增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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