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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60-2 條(水井之封閉或填塞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井停止使用或廢棄時,水井所有人應將水井封閉或填塞,以防止含水層水量之流失或水質之污染。
  2. 前項水井之封閉或填塞,主管機關得僱工代辦;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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