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0-3 條(加裝水之再利用設備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促進水資源之經濟使用,冷卻用水及可循環使用之工業用水,主管機關得命水井所有人加裝設備,以供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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