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0-3 條(加裝水之再利用設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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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水資源之經濟使用,冷卻用水及可循環使用之工業用水,主管機關得命水井所有人加裝設備,以供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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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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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630118 修正)
為促請水資源之經濟使用,冷卻用水及可循環使用之工業用水,主管機關得命水井所有人加裝設備,以供再利用。
立法理由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人民依法取得使用權後,應盡量經濟利用,不可浪費,故增設本條。
- 主管機關名詞
(0630118 修正)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人民依法取得使用權後,應盡量經濟利用,不可浪費,故增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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