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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60-3加裝水之再利用設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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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水資源之經濟使用,冷卻用水及可循環使用之工業用水,主管機關得命水井所有人加裝設備,以供再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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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630118 修正)

為促請水資源之經濟使用,冷卻用水及可循環使用之工業用水,主管機關得命水井所有人加裝設備,以供再利用。

立法理由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人民依法取得使用權後,應盡量經濟利用,不可浪費,故增設本條。

  • 主管機關名詞
(0630118 修正)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人民依法取得使用權後,應盡量經濟利用,不可浪費,故增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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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60-3 條規定:「為促進水資源之經濟使用,冷卻用水及可循環使用之工業用水,主管機關得命水井所有人加裝設備,以供再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6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60-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