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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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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應考量下列主要因素: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給水人口數。 二、農業用水: (一)灌溉用水:作物種類、灌溉面積、灌溉率、道輸水損失率及每日用水時間。 (二)養殖用水:養殖種類及養殖面積。 (三)畜牧用水:牲畜種類及 養數量。 三、水力用水:發電機組設計水量。 四、工業用水:工業區開發之設計水量為原則,並應依實際開發情形調整之;個別工廠依產業別、單位面積用水量、廠房面積算。 五、其他用途:依實際用途個別核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明確規定了事業所必需的用水量應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和其他用途。其中,農業用水的灌溉用水應考量作物種類、灌溉面積、灌溉率、渠道輸水損失率及每日用水時間,養殖用水應考慮養殖種類及養殖面積,畜牧用水則應考慮牲畜種類及養殖數量。 參考資料: 1.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利法施行細則。 2.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判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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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應考量下列主要因素: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給水人口數。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