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應考量下列主要因素: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給水人口數。 二、農業用水: (一)灌溉用水:作物種類、灌溉面積、灌溉率、渠道輸水損失率及每日用水時間。 (二)養殖用水:養殖種類及養殖面積。 (三)畜牧用水:牲畜種類及 養數量。 三、水力用水:發電機組設計水量。 四、工業用水:工業區開發之設計水量為原則,並應依實際開發情形調整之;個別工廠依產業別、單位面積用水量、廠房面積核算。 五、其他用途:依實際用途個別核算之。
從上述法規來看,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明確規定了事業所必需的用水量應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和其他用途。其中,農業用水的灌溉用水應考量作物種類、灌溉面積、灌溉率、渠道輸水損失率及每日用水時間,養殖用水應考慮養殖種類及養殖面積,畜牧用水則應考慮牲畜種類及養殖數量。 參考資料: 1.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利法施行細則。 2.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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