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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17取得水權後用水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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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水利法第17條,根據該條規定,團體公司或人民取得水權後,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這意味著取得水權後,使用者不得超出其事業所必需的用水量。例如,如果某公司取得了水權用於農業灌溉,則其用水量應該限制在維持農作物生長所需的範圍內。 參考資料:水利法規全文。

立法沿革 2

(0310620 制定)

水源之水量不敷家用及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第一順序以外之水權,或加以使用上之限制。   水權人因前項停止或撤銷或限制,受有重大損害時,主管機關得按情形酌予補償。

(0521129 全文修正)

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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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620 制定)

水源之水量不敷家用及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第一順序以外之水權,或加以使用上之限制。   水權人因前項停止或撤銷或限制,受有重大損害時,主管機關得按情形酌予補償。

(0521129 全文修正)

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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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17 條規定:「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