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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7 條(取得水權後用水量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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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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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團體公司或個人想要取得水權,他們只能使用他們事業所必需的水量,不能超過這個限制。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工廠需要用水來生產產品,他們可以申請取得水權,但是他們只能使用他們生產所需的水量,不能浪費或超過這個限制。這樣可以確保水資源的合理使用,不會對環境造成太大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