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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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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7 條
(取得水權後用水量之限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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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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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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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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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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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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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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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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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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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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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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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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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團體公司或個人想要取得水權,他們只能使用他們事業所必需的水量,不能超過這個限制。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工廠需要用水來生產產品,他們可以申請取得水權,但是他們只能使用他們生產所需的水量,不能浪費或超過這個限制。這樣可以確保水資源的合理使用,不會對環境造成太大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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