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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8 條(用水標的之順序(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農業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2. 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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