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18-1 條(用水標的之順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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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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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721213 增訂)
多目標水庫用水標的之順序,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定之。但各標的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旨在專就多目標水庫規定其用水標的之順序。 二、多目標水庫之興建,有主要目標及附屬目標之區分,投資亦有多寡之別,故其用水標的,不宜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定其優先順序,爰明定其順序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興建計畫定之。如各標的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則從其協議,以鼓勵水利事業之興辦。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07212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旨在專就多目標水庫規定其用水標的之順序。 二、多目標水庫之興建,有主要目標及附屬目標之區分,投資亦有多寡之別,故其用水標的,不宜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定其優先順序,爰明定其順序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興建計畫定之。如各標的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則從其協議,以鼓勵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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