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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8-1 條(用水標的之順序(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目標水庫用水標的之順序,依主管機關准之計畫定之。但各標的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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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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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在說明多目標水庫的用水順序,也就是說如果有多個人或機構需要使用這個水庫的水,那麼使用的優先順序會依照主管機關核准的計畫來定。不過,如果各個使用者之間有另外的協議,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那麼就可以按照他們的協議來使用水庫的水。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個地區有一個多目標水庫,其中既要供應農業用水,也要供應工業用水和民生用水。根據這個法規,主管機關會制定一個計畫,來決定這些不同用水的優先順序。但如果農民、工廠和居民之間有另外的協議,比如說農民願意讓出一部分用水給工廠,那麼他們可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按照他們的協議來使用水庫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