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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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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8-1 條
(用水標的之順序(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目標水庫用水標的之順序,依
主管機關
核
准之計畫定之。但各標的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
主管機關
核定
者,從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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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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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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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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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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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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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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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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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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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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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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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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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在說明多目標水庫的用水順序,也就是說如果有多個人或機構需要使用這個水庫的水,那麼使用的優先順序會依照主管機關核准的計畫來定。不過,如果各個使用者之間有另外的協議,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那麼就可以按照他們的協議來使用水庫的水。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個地區有一個多目標水庫,其中既要供應農業用水,也要供應工業用水和民生用水。根據這個法規,主管機關會制定一個計畫,來決定這些不同用水的優先順序。但如果農民、工廠和居民之間有另外的協議,比如說農民願意讓出一部分用水給工廠,那麼他們可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按照他們的協議來使用水庫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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