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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6 條(非本國人取得水權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用水,除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外,不得取得水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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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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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你不是台灣國籍的人,想要使用水源的話,必須要遵守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才能取得水權。但是如果你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報請,並獲得行政院的核准,就可以不用遵守這個限制。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外國人想要在台灣開辦一家工廠,需要使用大量的水源,那麼他必須要先遵守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才能取得使用水源的權利。但如果他的工廠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報請並獲得行政院核准的,那麼他就可以不用遵守這個限制,直接使用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