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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
水利法
第 16 條
(非本國人取得水權之限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非
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用水,除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
之規定外,不得取得水權。但經中央
主管機關
報請行政院
核
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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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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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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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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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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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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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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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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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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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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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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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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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你不是台灣國籍的人,想要使用水源的話,必須要遵守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才能取得水權。但是如果你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報請,並獲得行政院的核准,就可以不用遵守這個限制。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外國人想要在台灣開辦一家工廠,需要使用大量的水源,那麼他必須要先遵守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才能取得使用水源的權利。但如果他的工廠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報請並獲得行政院核准的,那麼他就可以不用遵守這個限制,直接使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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