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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15水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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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15條的主要定義是水權是指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權利。這個定義是保障個人或組織對於水資源的合法使用和收益,並且依法規定的方式進行登記和管理。 一個與此有關的範例是在台灣,根據水利法第15條的定義,對於需要取用國家水資源的個人或組織,必須依法辦理水權登記,並且按照相關的法規進行管理和使用。這樣可以確保水資源的合理分配和保護。

立法沿革 2

(0310620 制定)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一 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 農業用水。   三 工業用水。   四 水運。   五 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省市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得酌量地方情形,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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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620 制定)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一 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 農業用水。   三 工業用水。   四 水運。   五 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省市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得酌量地方情形,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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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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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15 條規定:「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