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15 條(水權之定義)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15條的主要定義是水權是指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權利。這個定義是保障個人或組織對於水資源的合法使用和收益,並且依法規定的方式進行登記和管理。 一個與此有關的範例是在台灣,根據水利法第15條的定義,對於需要取用國家水資源的個人或組織,必須依法辦理水權登記,並且按照相關的法規進行管理和使用。這樣可以確保水資源的合理分配和保護。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一 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 農業用水。 三 工業用水。 四 水運。 五 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省市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得酌量地方情形,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10620 制定)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一 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 農業用水。 三 工業用水。 四 水運。 五 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省市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得酌量地方情形,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