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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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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4 條
(水利公司之核准設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興辦水利事業,經
主管機關
核
准後,得依法組織水利公司。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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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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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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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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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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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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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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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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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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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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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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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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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想要做水利事業,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然後依法成立一家水利公司來負責這個事業。 例如,小明想要在他的家鄉建立一個水庫,讓農民們可以更方便地灌溉農作物。他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核准,然後成立一家水利公司來負責這個水庫的建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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