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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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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3 條
(水利協會之核准設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
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得申請
主管機關
核
准設立水利協進會。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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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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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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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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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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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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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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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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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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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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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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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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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政府在興辦水利事業時,如果有人直接受益且需要負擔經費,那麼這些人可以申請成立一個叫做「水利協進會」的組織,來協助管理和分配這些經費。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地區的農民需要用水灌溉農作物,政府在這個地區興建了一個水利設施,但是使用這個設施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些農民可以組成一個水利協進會,來管理和分配這些費用,讓每個人都能夠公平地使用水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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