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13 條(水利協會之核准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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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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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0521129 全文修正)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直接負擔經費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水利協進會。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310620 制定)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0521129 全文修正)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直接負擔經費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水利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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