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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3 條(水利協會之核准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直接負擔經費者,得申請主管機關准設立水利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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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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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政府在興辦水利事業時,如果有人直接受益且需要負擔經費,那麼這些人可以申請成立一個叫做「水利協進會」的組織,來協助管理和分配這些經費。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地區的農民需要用水灌溉農作物,政府在這個地區興建了一個水利設施,但是使用這個設施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些農民可以組成一個水利協進會,來管理和分配這些費用,讓每個人都能夠公平地使用水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