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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2 條(農田水利會之核准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2.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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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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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當地區需要灌溉農田時,主管機關可以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來負責推行灌溉事業。這個農田水利會是一個公法人,它的組織通則會另外定義。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地區的農民需要灌溉他們的農田,但是他們自己沒有能力或資源來進行灌溉。這時候,主管機關可以核准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來負責灌溉事業。這個農田水利會會有自己的組織架構和規則,並且是一個公法人,負責推行灌溉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