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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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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2 條
(農田水利會之核准設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
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
核
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
公法人
,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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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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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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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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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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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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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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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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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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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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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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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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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當地區需要灌溉農田時,主管機關可以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來負責推行灌溉事業。這個農田水利會是一個公法人,它的組織通則會另外定義。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地區的農民需要灌溉他們的農田,但是他們自己沒有能力或資源來進行灌溉。這時候,主管機關可以核准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來負責灌溉事業。這個農田水利會會有自己的組織架構和規則,並且是一個公法人,負責推行灌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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