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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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310620 制定)
人民興辦水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法組織水利團體或公司。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112111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據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之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農水法)規定,有關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及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等事項,均明定由農水法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農水法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內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不再具公法人性質,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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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620 制定)
人民興辦水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法組織水利團體或公司。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112111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據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之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農水法)規定,有關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及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等事項,均明定由農水法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農水法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內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不再具公法人性質,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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