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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2.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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