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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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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1 條
(向受益人徵工之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
主管機關
為辦理水利工程,得向
受益人
徵工;其辦法應報經上級
主管機關
核
准,並報中央
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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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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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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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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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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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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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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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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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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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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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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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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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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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為了建造水利工程,政府可以向受益人徵收工程費用。政府必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徵收的辦法。 舉個例子,政府要在某個地區建造一個水庫,這個水庫可以提供當地居民用水和灌溉農田。政府可以向這些受益人徵收一定的工程費用,用來支付建造水庫的費用。政府必須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徵收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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