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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1 條(向受益人徵工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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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深度解讀

從提供的材料中,沒有涉及到水利法第11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釋義或舉出相關的案例。抱歉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回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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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11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