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11 條(向受益人徵工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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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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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10620 制定)
人民對於興辦水利事業,直接負擔經費者,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設立水利參事會。
(0521129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呈報中央主管機關。
(0630118 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將「呈經」改為「報經」並刪除「呈報」之「呈」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核名詞
(0310620 制定)
人民對於興辦水利事業,直接負擔經費者,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設立水利參事會。
(0521129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呈報中央主管機關。
(0630118 修正)
將「呈經」改為「報經」並刪除「呈報」之「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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