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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1 條(向受益人徵工之辦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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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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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為了建造水利工程,政府可以向受益人徵收工程費用。政府必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徵收的辦法。 舉個例子,政府要在某個地區建造一個水庫,這個水庫可以提供當地居民用水和灌溉農田。政府可以向這些受益人徵收一定的工程費用,用來支付建造水庫的費用。政府必須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徵收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