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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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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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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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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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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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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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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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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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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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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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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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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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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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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水利法的第 10 條,但是已經被刪除了,所以現在沒有任何效力。這個法規可能是因為過時或者不再需要而被刪除的。舉個例子,就像是你家裡有一個舊的電視,但是現在你已經買了一個新的,所以你就把舊的電視給丟掉了,因為它已經不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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