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 條(應經核准之水利事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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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水道或開鑿運河,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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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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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省市縣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事業,於不牴觸本法範圍內,得制定單行章則。但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0521129 全文修正)
變更水道或開鑿運河,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民法 第 784 條條文
(0310620 制定)
省市縣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事業,於不牴觸本法範圍內,得制定單行章則。但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0521129 全文修正)
變更水道或開鑿運河,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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