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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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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9 條
(應經核准之水利事業(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變更水道或開鑿運河,應經中央
主管機關
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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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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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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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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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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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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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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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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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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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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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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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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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想要改變水道或是挖運河,必須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才可以進行。舉個例子,如果有人想要在自己的土地上挖一條運河,就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確定這個運河不會對周圍的環境造成傷害,才能開始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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