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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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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下列行為: 一、以人為方法將河川或區域排水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同水系或不同水系之其他河川或區域排水。引入原河川或區域排水,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亦同。 二、新闢水道將河川或區域排水之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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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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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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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下列行為: 一、以人為方法將河川或區域排水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同水系或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