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農業用水,指農林漁牧業用水;工業用水,指供應工廠、礦場作業上之冷卻、消耗及廢水處理等用水;水力用水,指水力發電等用水。
對於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該條釐清了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和水力用水的定義。根據參考資料,《水利法》第 3 條和《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款均有針對農林漁牧業用水和工業用水的相關規定。例如,《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中提到「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的範例可作為解釋工業用水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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