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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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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時,申請書及其相關書件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通知其補正: 一、申請書內容填註不明。 二、證明文件不完備。 三、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而未附委任書。 四、其他不合法令規定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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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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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時,申請書及其相關書件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