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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應於接獲前條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經主管機關准展期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展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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