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受理本法第二十九條水權或本法第四十四條臨時用水登記之申請,其申請之先後順序,按主管機關實際收受登記申請書之年、月、日、時定之。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根據參考資料中水利法第27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受理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申請的先後順序,按照實際收受申請書的時間順序來定。如果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則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例如,如果有多位申請人同一天提出申請,則以主管機關實際收受申請書的先後順序為準,如果是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則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