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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受理本法第二十九條水權或本法第四十四條臨時用水登記之申請,其申請之先後順序,按主管機關實際收受登記申請書之年、月、日、時定之。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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