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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44 條(臨時用水執照之發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為臨時用水申請時,主管機關派員履勘,應依照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期限辦理,並於核定後予以登記公布,發給臨時用水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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