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44 條(臨時用水執照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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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44條,當申請臨時用水時,主管機關應派員履勘,並在核定後按照規定期限進行登記公布,並發給臨時用水執照。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包括水利法第21條和第34條。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水利法第21條所指的臨時用水申請程序,主管機關應按照特定期限進行審查與核定,並在核定後進行登記公布,發給臨時用水執照,以確保臨時用水符合法規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凡興辦水利事業,有影響於水患之防禦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適當之防災建造物。
(0521129 全文修正)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為臨時用水申請時,主管機關派員履勘,應依照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期限辦理,並於核定後予以登記公布,發給臨時用水執照。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水利法 第 21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34 條條文
(0310620 制定)
凡興辦水利事業,有影響於水患之防禦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適當之防災建造物。
(0521129 全文修正)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為臨時用水申請時,主管機關派員履勘,應依照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期限辦理,並於核定後予以登記公布,發給臨時用水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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