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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43 條(家用及公共用水之保留、適當井距之制定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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