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45 條(得制定水權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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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劃一水權登記程式,得制定水權登記規則。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 45 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制定水權登記規則。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水權登記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以便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和水資源的利益。例如,水權登記規則的制定可以規範水權登記的程序和要求,確保申請人提出的文件完整且合乎法規。這樣可以更有效地保護水權人的權益,並防止水權的濫用或引起爭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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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