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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45 條(得制定水權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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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劃一水權登記程式,得制定水權登記規則。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 45 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制定水權登記規則。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水權登記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以便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和水資源的利益。例如,水權登記規則的制定可以規範水權登記的程序和要求,確保申請人提出的文件完整且合乎法規。這樣可以更有效地保護水權人的權益,並防止水權的濫用或引起爭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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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4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劃一水權登記程式,得制定水權登記規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