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46 條(建、拆應經核准之建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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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46條,關於興辦水利事業所需的建造物,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行建造、改造或拆除。這包括各種防水、引水、蓄水、洩水、抽汲地下水、與水運有關、利用水力以及其他水利建造物。興辦水利事業人在申請核准時,需要準備詳細計畫圖樣和說明書,並在特殊情況下變更核准計畫時也需要再次申請核准。如果未經核准而擅行施工,主管機關有權令其更改或拆除。 例子:根據經濟部水利署91年12月25日經水釋字第09150586630號函釋,在特殊情況下為防止危險及臨時救濟起見,可以先行處置,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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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