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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47撤銷或限制核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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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經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 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 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 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情形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展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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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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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310620 制定)

凡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並負擔其所需養護費用。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   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   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   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情形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展期者,不在此限。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法令名詞
(0310620 制定)

凡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並負擔其所需養護費用。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   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   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   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情形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展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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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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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47 條規定:「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