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47 條(撤銷或限制核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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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 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 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 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情形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展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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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凡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並負擔其所需養護費用。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 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 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 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情形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展期者,不在此限。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法令名詞
凡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並負擔其所需養護費用。
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 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 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 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情形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展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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