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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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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二、禦潮:指以興建海堤等人為方法防禦海岸或河口地區潮浪之災害。 三、灌溉:指用人為方法取水供應農田或農作物,以發展農業。 四、排水:指用人為方法排洩足以危害或可供回歸利用之地面水或地下水。 五、洗鹹:指用人為方法引水沖洗或滲濾,以消除或減少土壤內所含酸鹼或鹽份。 六、保土:指用人為方法合理利用土地,增進水源之涵養,防止土壤之沖蝕。 七、蓄水:指用人為方法攔阻或蓄存、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 八、放淤:指用人為方法引水至指定地區停貯、沈落泥沙或引水輸沙,以改良土地或改善水道。 九、給水:指以水利建造物輸配水資源,供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用水標的。 十、築港:指在水道沿岸興築港口或碼頭。 十一、便利水運:指用人為方法整理水道或開鑿運河,以便利通航。 十二、發展水力:指用人為方法經由水輪機,轉變水之勢能為機械能或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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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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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