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臨時用水執照之發給,其審查、補正、履勘、公布、異議處理、登入臨時用水登記簿、執照之製定,準用水權登記規定。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主管機關在辦理臨時用水執照時,審查、補正、履勘、公布、異議處理、登入臨時用水登記簿、執照之製定等程序,都可以參照水權登記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在處理臨時用水執照時,主管機關需要遵守水權登記的規定。這也符合法條本身提到的在辦理臨時用水執照時,準用水權登記規定的意思。 參考資料中提到了臨時用水執照的申請、審查、以及相關程序,都可以參照水權登記的相關規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在處理臨時用水執照時,也能夠依法辦理,並保障各方的權益。這樣的規定也讓整個程序更加透明、合法,符合法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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