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損毀或遺失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若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因損毀或遺失,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要求換發或補發。這項規定確保了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能夠及時處理遺失或損毀文件的情況,以確保其水權的合法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水利公司的水權狀因遺失而需要換發,就可以根據這項法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便取得新的水權狀,使其水權獲得合法認可。這就是水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具體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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