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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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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損毀或遺失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若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因損毀或遺失,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要求換發或補發。這項規定確保了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能夠及時處理遺失或損毀文件的情況,以確保其水權的合法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水利公司的水權狀因遺失而需要換發,就可以根據這項法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便取得新的水權狀,使其水權獲得合法認可。這就是水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具體應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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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損毀或遺失者,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