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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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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防汛之機關,於防汛期內,每日應將水位通報主管機關;洪水盛漲時,應即將水位分送有關機關,並將設防河段、施工情形、洪水情勢摘要通報主管機關;撤防後,將防汛經過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5條的規定,防汛機關在防汛期內應該每日將水位通報給主管機關,並在洪水盛漲時立即將水位資料分送給相關機關,同時也要通報設防河段、施工情形和洪水情勢的摘要給主管機關。在撤防之後,也需要將防汛經過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及水利署相關資料,例如各河川水位監測報告、防汛經過報告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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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防汛之機關,於防汛期內,每日應將水位通報主管機關;洪水盛漲時,應即將水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