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5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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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稱應經許可之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行為,係指以施設建造物方式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之行為。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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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 水利法 第 78-1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78-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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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