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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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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水權費,指向水權人徵收之費用;河工費,指向來往船舶按季或按次徵收之費用;防洪受益費,指向防洪受益人分期徵收之費用。
  2. 2.前項河工費,不包括渠化水道之過閘費;防洪受益費,包括防洪工程建設費及維護費。
  3. 3.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水權費,由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水權登記之主管機關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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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水權費,指向水權人徵收之費用;河工費,指向來往船舶按季或按次徵收之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