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4 條(得徵收之費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 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水利法 第8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