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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84得徵收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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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2. 2.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84條規定了政府可以徵收的費用,包括水權費、河工費和防洪受益費。這些費用除了用於支付管理費用外,全數撥入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例如,根據財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一○九四號函釋,水利設施更新改善、加強節水移用、及維護管理應得之法定補償,可作為水權費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0521129 全文修正)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521129 全文修正)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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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84 條規定:「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前項所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8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