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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4 條(得徵收之費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2. 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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