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水利法 第 84 條(得徵收之費用)

  1. 1.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2. 2.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84條規定了政府可以徵收的費用,包括水權費、河工費和防洪受益費。這些費用除了用於支付管理費用外,全數撥入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例如,根據財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一○九四號函釋,水利設施更新改善、加強節水移用、及維護管理應得之法定補償,可作為水權費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