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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3-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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