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3-12 條
快速跳轉
- 1.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為之。
- 2.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Sorry, I don't know the answer.
立法沿革 1 版
(1070529 增訂)
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為之。 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考量各機關現有人力不足,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三、第二項因出流管制設施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故明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簽證。建築物涉及下水道或建築法規之簽證,從其規定。 四、技師執業範圍係依技師法規定,倘相關技師執業範圍符合出流管制所需業務範疇時,其即得為第一項主管機關委託之對象;亦得為第二項簽證之技師。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考量各機關現有人力不足,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三、第二項因出流管制設施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故明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簽證。建築物涉及下水道或建築法規之簽證,從其規定。 四、技師執業範圍係依技師法規定,倘相關技師執業範圍符合出流管制所需業務範疇時,其即得為第一項主管機關委託之對象;亦得為第二項簽證之技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