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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3-12 條

  1. 1.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為之。
  2. 2.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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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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