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3-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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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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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水利法第83-11條,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條指出主管機關依第83條之7及第83條之8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時,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項法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包括了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14條及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10條,這些法規中規定了水利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與解釋之審訂及發布等相關事項。並且根據前述法規,主管機關有權對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進行審核,並且可以收取相應的審查費用。
立法沿革 1 版
(1070529 增訂)
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條文
- 核名詞
- 水利法 第 83-7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83-8 條條文
(107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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