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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3-8 條

  1. 1.為確保土地開發利用預留足夠出流管制設施空間,前條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如涉及依區域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2. 2.前項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其出流管制規劃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3.土地變更主管機關應於出流管制規劃書核定後,始得核定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
  4. 4.出流管制規劃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土地開發利用概述。 二、基地現況調查。 三、削減洪峰流量方案。 四、其他相關文件。
  5. 5.出流管制規劃書之提送、審查、核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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