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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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二條之削減洪峰流量方案,應能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流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洪峰流量。
- 2.前項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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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0529 增訂)
前二條之削減洪峰流量方案,應能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流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洪峰流量。 前項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為確保土地開發利用不增加鄰近地區或下游銜接水道淹水風險,故明定義務人應於削減洪峰流量方案內研擬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方案,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流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 三、第二項明定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水利法 第 83-7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83-8 條條文
(107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為確保土地開發利用不增加鄰近地區或下游銜接水道淹水風險,故明定義務人應於削減洪峰流量方案內研擬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方案,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流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 三、第二項明定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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