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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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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之行為,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分向所在地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2. 2.海堤區域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有造成損害者,應負責賠償。
  3. 3.第一項許可使用經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廢止其許可,或其許可期限屆滿,或未屆滿而不繼續使用者,使用人應負責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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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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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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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堤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之行為,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分向所在地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堤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