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局應於溢洪道洩洪開始一小時前,由該局將洩洪量迅速有效向下游地區發布洩洪警報,並以電話通知經濟部水利處及其轄區內警察機關,迅速轉知下游居民,開始洩洪運轉之第一小時,並應以最低容許洩洪量洩放,以示警告。
根據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8 條,南水局應於溢洪道洩洪開始一小時前,將洩洪量通知下游地區,並且以電話通知相關機關及下游居民,並且在洩洪運轉的第一小時使用最低容許的洩洪量以表示警告。 在上面提到的事件中,南水局在曾文水庫防洪運轉時並未依照規定提前一小時發布洩洪警報,且在進行洩洪運轉的第一小時也沒有使用最低容許的洩洪量,這樣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該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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