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利用運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量超過上限時,得視各標的需要,超量供應其需要或洩放,使降至上限水準為止。 二、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各標的基準供水量供應。 三、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供應,工業及灌溉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供應。 四、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八十供應,工業及灌溉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應。 五、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時,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縮減方法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南水局、水利會、自來水公司及其他用戶協商辦理。 六、依第三款、四款及第五款各標的用水不同打折率之差異水量以利用水量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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