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自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防洪運用期間,在此期間內第一次洪水來臨前,水位應儘可能降至規線上限標高以下,如水位因攔蓄洪水而升高至標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上時,在次一洪水來臨前,應儘可能降低至標高二百四十公尺以下。但八、九月份,在中央氣象局預測颱風有襲臺可能時,水位以溢洪道洩降至標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再利用發電及永久河道放水口洩放,儘可能降至標高二百三十七‧五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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