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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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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10條,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在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舉例為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七九號的判例,這個案例可以提供針對產生的浮覆地所涉及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的具體解釋和應用。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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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