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根據河川管理辦法第10條,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在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舉例為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七九號的判例,這個案例可以提供針對產生的浮覆地所涉及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的具體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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