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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由管理機關測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中央管河川由水利署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
  2. 前項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在未經變更公告劃出前,管理機關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限制其使用。
  3. 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公告時,主管機關應同時函送當地都市或都市計畫機關配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
  4. 主管機關為審查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得成立審議小組;其有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並得邀請都市或非都市計畫及其地政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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