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接軟管用之水栓或衛生設備,應裝設逆止閥,並高出最高用水點十五公分以上;未裝設逆止閥之水栓或衛生設備,不得裝接軟管。
此條規定了裝接軟管用之水栓或衛生設備應裝設逆止閥的規定,並且要求高出最高用水點十五公分以上。未裝設逆止閥的水栓或衛生設備則不得裝接軟管。根據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其設置標準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商消防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水栓的設置標準是由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制定的,並且應符合消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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