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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開發行為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立即停止開發,及限期整復土地;未立即停止開發或依限整復土地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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