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
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 前項一定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其劃定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溫泉露頭乃經歷久遠年代逐漸形成之珍貴地質現象,應予保護並禁止破壞,是以開發作業須與溫泉露頭保持一定範圍,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第二項授權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視溫泉露頭現況,訂定其不可開發之範圍。
一、溫泉露頭乃經歷久遠年代逐漸形成之珍貴地質現象,應予保護並禁止破壞,是以開發作業須與溫泉露頭保持一定範圍,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第二項授權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視溫泉露頭現況,訂定其不可開發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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