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九條規定拆除設施、恢復原狀或為適當之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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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九條規定拆除設施、恢復原狀或為適當之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未依第九條規定拆除設施、恢復原狀或為適當之措施者之罰則。
未依第九條規定拆除設施、恢復原狀或為適當之措施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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