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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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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條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
  2. 2.本法第五條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或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
  3. 3.前項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指依地質法公告之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指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者;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指位於經濟部依地下水管制辦法劃定並公告之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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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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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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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五條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本法第五條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非位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