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10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 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供應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之水,致引起疫病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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