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10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 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供應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之水,致引起疫病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自來水法 第10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