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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10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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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度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礦物質及放射性物質為準;其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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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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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度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礦物質、及放射性物質為準。其詳細規定。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0911126 修正)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度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礦物質及放射性物質為準;其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現行「臺灣省自來水水質標準」係依本條「其詳細規定,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規定訂定,並無明確之授權依據,因其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增列訂定上開標準之授權依據,並配合省自來水業務已調移中央,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定之。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度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礦物質、及放射性物質為準。其詳細規定。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0911126 修正)

現行「臺灣省自來水水質標準」係依本條「其詳細規定,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規定訂定,並無明確之授權依據,因其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增列訂定上開標準之授權依據,並配合省自來水業務已調移中央,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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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10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度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