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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108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具承裝自來水管技術員工之資格,受僱自來水承裝商或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廢止其工作證者,除禁止其從事承裝自來水管工作外,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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